保華潤天航空:新規實施后,適宜無人機飛行的區域主要適飛區域、農場地、低于120米的高空等區域。這些地區一般都視野開闊、遠離人群有較好的無人機飛行環境。
組織無人機實施下列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三)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駐地、地面(水面)訓練場、靶場等上方不超過真高120米的空域內的飛行活動;但是,需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四)民用無人機在民用運輸機場管制地帶內執行巡檢、勘察、校驗等飛行任務;但是,需定期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并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的適飛空域。

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
(一)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二)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域;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四)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
(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七)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機飛行活動。

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并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將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總之,無人機飛行前應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航行操作!
引用法規:《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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